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5民初6250-1号
申请人:山东菲达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敏。
被申请人:高密市众联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日武。
被申请人:***。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山东菲达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密市众联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作出(2020)鲁0785民初625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单秋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