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5财保109号
申请人:山东菲达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山东高天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山东菲达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高天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菲达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高天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储备金、银行存款、公司股权、不动产、车辆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共计28980774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高天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98077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山东菲达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张 莉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