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菲达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菲达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远浪潮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785民初5785号 原告:山东菲达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远浪潮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彬,系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菲达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达电力公司)与被告北京远浪潮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浪潮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菲达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远浪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菲达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远浪潮公司支付工程款725,027.71元及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远浪潮公司承担。庭审中,菲达电力公司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远浪潮公司支付工程款725,027.71元及违约金(以欠款数额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三计算)、利息损失(从2020年4月20日,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双方于2020年4月7日签订配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电力公司承包远浪潮公司胶河湿地200kva箱变500kva箱变工程(详见合同)。工程完工后,远浪潮公司仅支付工程款100,000元,剩余725,027.71元经多次催要至今未付。现为维护菲达电力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诉。 远浪潮公司辩称,对菲达电力公司主张的工程款数额无异议,之所以未付款是因为菲达电力公司未向其提交相关的设备合格证和检验报告。 菲达电力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配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供电公司验收合格检验意见单、送电单,证明双方于2020年4月7日补签的合同,事实是菲达电力公司在签订合同前就已经施工,且在2020年3月27日、4月14日该工程就经高密市供电公司验收检验合格发电。 证据2.2022年8月30日对账单,证明欠款数额。 远浪潮公司对证据1中配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送电单认可,对供电公司验收合格检验意见单存疑,对证据2认可。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记录在卷,对供电公司验收合格检验意见单,远浪潮公司未提交反驳回证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菲达电力公司承包高密市北效新河湿地恢复与建设工程总承包及运营(EPC+O)项目200kVA箱变及500kVA箱变项目配电工程,其中200kVA箱变项目配电工程已于2020年3月25日送电,2020年3月27日,高密市供电公司出具客户受电竣工检验意见单,检验意见为合格;500kVA箱变项目配电工程于2020年4月13日经高密市供电公司出具客户受电竣工检验意见单,检验意见为合格,2020年4月14日经送电,设备运转正常。 工程施工结束后,远浪潮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菲达电力公司于2020年4月7日补签《配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高密市北效新河湿地恢复与建设工程总承包及运营(EPC+O)项目,分项工程:200kVA箱变500kVA箱变,工程结算方式为总价包干的方式,合计825,027.71元,付款方式为:本工程不拨付预付款,待材料、设备全部到达施工工地,经甲方代表、监理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整个工程款的50%(即412,513.86元);设备安装施工完毕经管辖电力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整个工程的45%(即371,262.42元整),剩余5%作为质量保修期内质量保证金(即41,251.38元整),待合格送电满一年时一次性交付。工程期限: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保证在2020年4月20日前完成施工调试合格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合同工程款项,如逾期支付,则应按照所拖欠金额的日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双方另行约定了其他事项。 2021年10月15日远浪潮公司向菲达电力公司付款10万元。2022年8月30日,双方经对账,远浪潮公司尚欠菲达电力公司725,027.71元。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签订及欠款数额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为远浪潮公司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以及应否支付违约金及利息。远浪潮公司主张按合同第三条第1项约定,菲达电力公司因未向其提交所有配电设备的合格证、检验报告等,故未支付相应款项。本院认为,远浪潮公司主张的条款内容为:“所有配电设备的采购和安装调试验收合格;所有配电设备必须有合格证,电表必须取得当地供电及计量部门的检验认可。”,并未规定相关材料需提交给远浪潮公司,且菲达电力公司已提交了供电公司验收合格检验意见单、送电单,足以证实涉案工程验收合格并已送电,合同目的已实现,结合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远浪潮公司的付款条件已成就,应支付剩余工程款725,027.71元。对菲达电力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且未提交证据证明损失情况,本院依法调整违约金为:以683,776.33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8日起按同期LPR计算;以41,251.38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4日起按同期LPR计算。对菲达电力公司主张的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远浪潮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菲达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725,027.71元及违约金(以683,776.33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8日起,以41,251.38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4日起,均按同期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山东菲达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50元,减半收取5,525元,保全费4,520元,共计10,045元,由北京远浪潮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具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