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城科绿色照明科技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默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国城科绿色照明科技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05民初1976号
原告:南京默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孟唐社区安基山。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国城科绿色照明科技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苏州路373-381号409P07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默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国城科绿色照明科技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现原告南京默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默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默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2元,减半收取501元,由原告南京默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麒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