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08执11992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正力通用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市莲路沙涌村段金鳌街26号。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代理人:***,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正力通用电气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北京国城科绿色照明科技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1号10层1008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储玉坤,北京市康盛律师事务所。
本院在执行广东正力通用电气有限公司与北京国城科绿色照明科技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8民初217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