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城科绿色照明科技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广东正力通用电气有限公司与北京国城科绿色照明科技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113执6047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正力通用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市莲路沙涌村段金鳌街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5604696F。
被执行人:北京国城科绿色照明科技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1号10层10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430138K。
申请执行人广东正力通用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国城科绿色照明科技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13民初28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裁定,被执行人北京国城科绿色照明科技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应清还申请执行人广东正力通用电气有限公司借款5000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经向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存款;(二)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三)经向房管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四)申请人申请对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本院已依法向海淀法院发申请参与分配函;(五)法院依职权,已将被执行人北京国城科绿色照明科技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列入失信人名单;此外,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有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种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正被海淀法院查封处理中,本案需等待处理结果参与分配,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提供有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113执604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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