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恒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迪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上海恒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14民初4750号 原告:上海迪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茂园路659号B59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元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恒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逸路188号1幢8层A909-91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锃桢,上海汉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迪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燊公司)与被告上海恒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尚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期间,因受本土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本案中止审理,恢复审理后,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迪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恒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锃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迪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恒尚公司支付设计费5.46万元;2、要求恒尚公司支付违约金(以5.46万元为本金,按照千分之二/日的标准,自2021年3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3日,迪燊公司与恒尚公司签订编号为2021-DS03XX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设计合同),约定:迪燊公司承担“葛洲坝上海XX**区二楼餐厅”的室内设计,工程地址为上海市静安区XX路XX号XX楼,设计面积2070平方米,项目主要功能为餐厅、厨房。《设计合同》约定设计费用18.2万元,恒尚公司应分三次付款,分别为合同签订后5日内支付30%、施工图开始前5日内支付50%、施工蓝图提交后45日内支付20%。迪燊公司提供《方案设计文件》1份及《施工图设计文件》6份。合同另约定,如逾期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恒尚公司应承担逾期部分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超过5天以上时,迪燊公司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合同签订后,因双方系长期合作伙伴关系,即使恒尚公司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付款,迪燊公司仍然依约开展了设计工作,并于2021年4月10日通过微信向恒尚公司交付了方案设计PDF文件。因恒尚公司一直未支付设计费,故迪燊公司暂停了后续施工图设计服务。现迪燊公司依据已完成的工作量,比对《建筑装饰设计收费标准》2019版中建筑装饰工程各设计阶段工作量比例表内方案设计部分,酌情要求恒尚公司支付全部设计费用的30%,即54,600元,故诉至法院。 被告恒尚公司辩称,1、迪燊公司已交付的文件仅为概念图,并非设计图,且存在延迟交付的现象,又不配合修改,最终也未被业主通过,其付出的劳动远不足匹配30%的合同价款,即使需要支付对价,亦仅限于合同价款的15%以内;2、迪燊公司主张的违约金缺乏依据,计算标准也过高。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3日,迪燊公司与恒尚公司签订编号为2021-DS03XX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迪燊公司承担“葛洲坝上海XX**区二楼餐厅”的室内设计,工程地址为上海市静安区XX路XX号XX楼,设计面积2070平方米,项目主要功能为餐厅、厨房。设计阶段:包括扩初设计阶段即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深度:满足《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设计规范: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相关规程和规范;设计服务:配合解决发包方在施工中遇到的与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设计费用18.2万元:合同签订后5日内支付30%计5.46万元、施工图开始前5日内支付50%计9.10万元、施工蓝图提交后45日内支付20%计3.64万元。应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首次款收到后12天交付方案设计文件1份,中期款收到后21天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6套。合同另约定,如逾期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恒尚公司应承担逾期部分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超过5天以上时,迪燊公司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上述合同签订后,迪燊公司开始了设计工作。2021年4月10日迪燊公司通过微信向恒尚公司交付了方案设计PDF文件。之后,迪燊公司的方案设计未被业主通过,恒尚公司告知了迪燊公司并表示同意支付设计费1万元,但迪燊公司主张应得设计费为合同价的30%即5.46万,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迪燊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诉至本院。 另查:审理中,恒尚公司及迪燊公司对涉案《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合同》不再继续履行均不存异议。 以上事实,有《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合同》、微信记录等及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迪燊公司与恒尚公司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当属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实际履行中,该合同仅进行了方案设计,其余未履行,而双方对该合同不再继续履行不存异议,故该合同已经解除。合同虽解除,但迪燊公司已完成了方案设计图纸并交付恒尚公司,其有权主张相应设计费,合同中对完成方案设计应支付的设计费并无约定,但约定迪燊公司除提供设计图纸(包括方案设计图纸及施工图纸)之外,还应提供设计服务,包括配合解决在施工中遇到的与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参加设计审查及设计调整、设计交底、处理有关审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等,现本院综合考量迪燊公司已完成工作量后酌情确定:迪燊公司应获得设计费3万元。对于迪燊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认为,合同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5日内支付30%计5.46万元”,但恒尚公司自合同签订迄今未支付过款项,该行为显然违反约定,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民事责任,但合同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二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属过高,应予调整,据此,本院确定逾期付款违约**3万元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1年3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恒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迪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3万元; 二、被告上海恒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迪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万元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1年3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32元,减半收取966元,由原告上海迪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466元,被告上海恒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