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14民初4749号
原告:上海迪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茂园路659号B59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元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恒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逸路188号1幢8层A909-91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锃桢,上海汉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迪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燊公司)与被告上海恒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尚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期间,因受本土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本案中止审理,恢复审理后,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迪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恒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锃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迪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恒尚公司支付设计费6万元;2、要求恒尚公司支付违约金(以6万元为本金,按照千分之二/日的标准,自2021年3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22日,迪燊公司与恒尚公司签订编号为2021-DS03XX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劳务合同》(以下简称设计合同),约定:恒尚公司委托迪燊公司承担“**XX院81栋宿舍改造EPC工程项目”的室内设计,工程地址为上海市**区XX路XX号,设计面积5356平方米,项目主要功能为宿舍、休闲健身,约定设计费用为12万元,恒尚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予以支付,恒尚公司提供《扩初设计文件》1份及《施工图设计文件》6份。合同同时约定,恒尚公司如逾期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逾期部分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双方系长期合作伙伴关系,即使恒尚公司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付款,迪燊公司仍然依约开展了设计工作,并于2021年4月13日通过QQ邮箱向恒尚公司项目经理**交付了第1稿施工图PDF文件。后在恒尚公司的要求下,迪燊公司又进行了2次修改,之后,迪燊公司分别于2021年5月17日及2021年6月25日向恒尚公司提交了修改文件。恒尚公司项目经理**最终于2021年6月26日确认了交付的设计成果,在微信上表述“**,就按这个方案出图吧”。期间,迪燊公司从2021年4月19日起不断催促恒尚公司支付合同款,5月11日恒尚公司在微信上表示5月20日会结清全款,但直到5月25日,恒尚公司仅支付了50%合同款6万元后便一直拖欠余款至今。迪燊公司催款无果,诉至法院。
被告恒尚公司辩称,1、迪燊公司在合同履行中迟延交付设计图纸,交付的图纸不符合要求,在恒尚公司要求修改后,迪燊公司亦仅修改设计图,对施工图未作修改,经多次催促,迪燊公司却拒绝履行义务,迪燊公司保留主张由此造成损失的权利。2、迪燊公司未完成审图等后续工作。综上,恒尚公司认为迪燊公司未全部履行合同义务,无权主张合同未付余款,而其主张的违约金缺乏依据,计算标准也过高。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22日,迪燊公司与恒尚公司签订编号为2021-DS03XX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劳务合同》,约定:恒尚公司委托迪燊公司承担“**XX院81栋宿舍改造EPC工程项目”的室内设计,工程地址为上海市**区XX路XX号,设计面积5356平方米,项目主要功能为宿舍、休闲健身。设计阶段:包括扩初设计阶段即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深度:满足《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设计规范: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相关规程和规范;设计服务:配合解决发包方在施工中遇到的与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设计费用为12万元:付费进度一次性支付,包含现场设计技术配合,总次数6次(每次不超过1天)。应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首次款收到后10日交付扩初设计文件1份,中期款收到后15天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6套;合同另约定: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负责对不超过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施工图交付后,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约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天,应承担逾期部分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上述合同签订后,迪燊公司开始了设计工作。2021年4月13日迪燊公司通过QQ邮箱向恒尚公司项目经理**交付了第1稿施工图PDF文件,恒尚公司收件后提出了修改要求,迪燊公司随后进行了修改。5月11日,迪燊公司在微信上表述“施工图至此调整后,提交你们后一周内费用能全结清是吧,应该5月20日左右”,恒尚公司项目经理**回复“是的”。之后,恒尚公司于5月25日支付了50%合同款6万元。2021年6月26日,恒尚公司项目经理**在微信上向迪燊公司表述“**,就按这个方案出图吧”,迪燊公司则表述“发你的文件可以直接打印”。之后,恒尚公司回复“装饰专业好了,让设计人员复核一下,隔墙尺寸图、地面铺装图、天花图、空调图、立面***等,需与平面***一致,以免混淆,误导施工人员”。2021年7月,迪燊公司拟定了《设计合同的修改补充协议》1份,上载明:因恒尚公司原因,施工图纸修改了3此,增加了工作量约50%,需增加图纸修改费用2.52万元,支付进度:修改图纸前先支付2.142万元,修改图纸提交后30日内支付3,780元。恒尚公司收函后回函称:对补充协议约定的新增设计费不予认可,设计图纸调整稿未收到,迪燊公司未参加设计交底、图纸会审会议,如设计图纸仍不调整,将另行安排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并扣除剩余设计费,因重新设计图纸耗时良久而造成的损失,迪燊公司需进行一定经济赔偿。因恒尚公司一直未再支付设计费,迪燊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诉至本院。
另查:恒尚公司称迪燊公司未全部完成合同义务,未完成的相关工作恒尚公司已另行委托他人完成。
以上事实,有《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劳务合同》、微信记录、《设计合同的修改补充协议》、联系函等及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迪燊公司与恒尚公司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劳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当属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根据合同约定,迪燊公司除提供设计图纸之外,还应提供设计服务,包括配合解决在施工中遇到的与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参加设计审查及设计调整、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等。在实际履行中,迪燊公司进行了图纸设计工作及之后的调整修改,相关设计文件已交付恒尚公司,但合同约定的设计服务等工作迪燊公司未参与及完成,故其不能主张合同约定的全部设计费,应扣减部分设计费用,现本院综合考量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迪燊公司应获得设计费11万元,扣除恒尚公司已支付的6万元,恒尚公司尚应支付迪燊公司设计费5万元。对于迪燊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认为,合同虽约定“设计费付费进度一次性支付”,但并无付款时间的明确约定,故迪燊公司主张自2021年3月28日起计算逾期付款违约***无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逾期付款违约金自迪燊公司起诉之日(即2021年12月28日)起计算较为合理,而合同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二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也属过高,应予调整,据此,本院确定逾期付款违约**5万元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1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恒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迪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5万元;
二、被告上海恒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迪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万元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1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86元,减半收取1,043元,由原告上海迪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473元,被告上海恒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7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