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6231号
原告:上海海卿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刘太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丽,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家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田明建。
原告上海海卿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家陈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上海海卿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海卿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海卿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海卿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婷
二〇二一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段文澜
书 记 员 段文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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