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30967号
原告:上海海卿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刘太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丽,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家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田明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玲,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海卿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家陈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仍可适用独任审理。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周 颖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俞云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