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1226执873号之一
本院受理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其与安徽省颍上县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一初字第04349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安徽省颍上县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安徽省颍上县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登记车牌号为皖K×××××、皖K×××××、皖K×××××、皖K×××××车辆的权属登记手续,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 进
法 官 助 理 罗运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