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622执1439号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人民东路150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200719987512K,法定代表人:王金龙。
被执行人:蒙城玖隆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宝塔东路南侧汇通财富广场5栋114-115#。法定代表人:张涛。
被执行人:张涛,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执行人:***,男,1973年9月09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本院在执行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蒙城玖隆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张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城玖隆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张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王纪飞共同所有的位于周园西路××号(原漆园宾馆院内)房产【不动产证书号:201201190018号】,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罗 炜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周家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