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8808号之一
原告: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人民东路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9987512K。
法定代表人:王金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辉,安徽赢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文,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保证金7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5日,原告承包舒城汉铭保利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舒城县西环路南段建设工程向被告**支付投标保证金70万元,后舒城县西环路南段建设工程并未中标,但**也未向原告返还70万元投标保证金。经原告多次催要均无果。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受诉法院,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涉工程所在地为安徽省舒城县,故本案应由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季云玲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杜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