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阜阳市众德门窗有限公司、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执47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众德门窗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西湖镇迎水村八里庄水厂北6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2MA2NQ1EU0G。
被执行人: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阜阳市人民东路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9987512K。
法定代表人:王金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阜阳市众德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的(2020)皖1202民初107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9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已两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并走访房管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并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后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房产登记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本院已经穷尽调查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时执行不能。本院认为,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满足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晨晖
审判员  谭宏伟
审判员  史向前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曾 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