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
(2021)皖1202民初14231号
立案时间:2021年10月12日
适用程序:简易
程序
开庭时间:2021年11月1日
原告:***,男,196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甜水井路****,公民身份号码3421011964********。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浩然,安徽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人民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9987512K。
法定代表人:王金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300776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776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3日起开始计算,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息3.85%支付至工程款付清时止);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15年11月10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协议书》约定将丽丰一品A14#、A15、A19、A20#楼建设工程交给原告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组织了施工。工程与2017年10月验收合格。2019年4月12日,原、被告结算签订结算协议,确定被告公司欠原告A20#楼工程款3007760元。因被告公司一直未能支付工程款,引起本案诉讼。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被告公司尚欠原告A20#楼工程款3007760元工程款未能支付,由双方签订的结算协议为证,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007760元工程款诉求本院予以支持。结算协议未约定工程款支付期限,利息按LPR年息3.85%计算,从原告向本院起诉之日2021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款付清时止。被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3007760元及利息(按年息3.85%计算,从2021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款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431元,由被告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丁跃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聂小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