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2民初12886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如智,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民,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人民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9987512K。
法定代表人:王金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辉,安徽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撤诉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治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