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顾新东与被执行人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阜阳临沂商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204执155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初中文化。
被执行人: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人民东路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9987512K(4-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阜阳临沂商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北三环临沂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95707810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阜阳临沂商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阜阳临沂商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8)皖1204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阜阳临沂商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9799.2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自查封、扣押财产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则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依法进行拍卖、变买等处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2018)皖1204执1556号执行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