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皖1203行审19号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颍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阜阳市颍东区向阳北路257号越都大厦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03799817539N。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执法大队案件组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该局执法大队党支部书记。
被执行人: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人民东路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9987512K(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颍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颍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城管(行)罚决字【2022】第008-3号行政处罚决定及加处罚款11000元,本院在审查过程中,该局于2023年12月15日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材料,该案件需进一步完善相关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颍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执行人阜阳市颍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
(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