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皖1226执477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颍上县军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十八里铺镇十八里铺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MA2N44C94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人民东路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9987512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颍上县军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22)皖1226民初820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14751.28元。本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皖1226执47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