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临安同宏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一与杭州临安同宏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12民初879号
原告:**一,男,1961年4月4日出生,汉族,杭州市临安区人,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临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敏,北京中闻(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临安同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锦南街道锦天路952、956、9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341781239F。
法定代表人:章德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一诉被告杭州临安同宏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一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一以实体问题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一负担。
审判员 张 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