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5民初4783号
原告:庐江县广源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郓城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庐江县广源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庐江县广源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庐江县广源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130元,减半收取10065元,由原告庐江县广源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