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郓城聚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5执2582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山东郓城聚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37172569542903XR,住所地郓城县经济开发 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40000148940656D,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 889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95620 .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纪增光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