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5执2582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山东郓城聚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37172569542903XR,住所地郓城县经济开发
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40000148940656D,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
889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95620
.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纪增光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