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民初7850号之一
原告
浙江东能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67121902XD)。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东裕社区林家工业区**楼第**。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郸州区鄞县大道1357号广博国贸中心402。
法定代表人:陈德荣,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浙江东能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佳杰、张帅,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苏州**照明工程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087724593990)。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东大街**400-1。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东大街58号瑞元大楼4楼C818。
法定代表人:徐嘉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海平,该公司员工。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事由
原告于2020年11月9日申请撤诉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浙江东能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东能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组织
审判员薛海蓉
二O二O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华飞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