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科博照明工程装饰有限公司

苏州科博照明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与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09民初14535号
原告苏州科博照明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十梓街265号。
法定代表人沈坤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志富,系公司员工。
被告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南路188号丽都朝北店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双春,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科博照明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联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科博照明工程装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苏州科博照明工程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烨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