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科博照明工程装饰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沈福官、苏州科博照明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06民初6959号之一
原告: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中山东路10-10、10-11号。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曾用名**),男,196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告:苏州科博照明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十梓街265号。
法定代表人:沈坤元。
原告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科博照明工程装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21元,减半收取计4661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481元,由原告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伟
人民陪审员华康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朱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