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10021号
原告:***,男,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被告:***,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
被告:苏州市江枫建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淞浦村。
法定代表人:王文贤。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嘉元路2号109、110、211、212、213、215室。
法定代表人:毛明兴。
原告***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胜芝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蔡 洁
书 记 员 丁荣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