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城工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江苏城工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常州市德安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执4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城工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北塘河路8号恒生科技园二区10幢1号。
法定代表人:沈伟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常州市德安医院(常州市慈善医院),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丽华北路157号。
法定代表人:张杰辉,该院院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城工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工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德安医院(常州市慈善医院)(以下简称德安医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常州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的2020常仲裁字第042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德安医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于2021年8月9日立案执行,并于8月11日作出(2021)苏04执4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德安医院银行存款275,440.75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执行费4,031.61元。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城工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全部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依照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4执401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常州市德安医院(常州市慈善医院)全部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二、终结对常州仲裁委员会2020常仲裁字第042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冰
审判员 范之昕
审判员 张 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马筱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