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城工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常州市德安医院、江苏城工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执异36号
申请人:常州市德安医院,住所地常州市丽华北路1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400467285847D。
法定代表人:张杰辉,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伯俊,江苏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文浩,江苏苏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城工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北塘河路8号恒生科技园二区10幢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137192445J。
法定代表人:沈伟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江苏苏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江苏城工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德安医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常州市德安医院申请不予执行常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常仲裁字第0423号仲裁裁决。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常州市德安医院向本院请求撤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市德安医院请求撤回其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对此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常州市德安医院撤回其不予执行常州仲裁委员会2020常仲裁字第0423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剑
审判员 陈 倩
审判员 顾 洋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邓兰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