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9民初4447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石家***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坤,女,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与原告系夫妻关系,住址藁城区。
被告:河北绿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建设南大街103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藁城区。
原告***与被告河北绿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诉讼中依原告申请,追加***为本案共同被告。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因喷洒灭草剂造成养鸡死亡损失20000元,诉讼中增加至347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16日下午4时被告公司员工***在原告养鸡场旁边喷洒灭草剂甘草磷造成原告饲养鸡死亡1200只;死亡后经两名兽医解剖诊断为中毒死亡。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对原告不承认两名兽医所提供的解剖诊断证明,不给赔偿。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河北绿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养鸡死亡损失,须有证据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原告申请对养鸡死亡病因进行鉴定,经查无在册法定评估机构,原、被告对鉴定机构无统一意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依据不足。故原告之诉求,缺乏支持其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应当驳回起诉。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邮政编码:05216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成双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