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帝宏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嘉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山东帝宏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鲁0829行审101号
申请执行人嘉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山东帝宏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2日作出的嘉自资规监罚字[2019]1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于2019年8月2日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黄垓镇张垓村集体土地3846平方米(其中建筑物占地3846平方米)建设环卫设备生产车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4、并处罚款115380.00元(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嘉祥县济宁银行缴纳,逾期不交的,每日按处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执行人已于2019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决定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嘉自资规监罚字[2019]1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主体权限明晰,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申请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被执行人既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经履行催告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一项、第三项及第四项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关于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一项内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系行政命令,而非行政处罚的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属人民法院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的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推进不动产非诉执行案件“裁执分离”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设环卫设备生产车间的行为,作出的嘉自资规监罚字[2019]1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另查明,涉案土地规划为农村居民点用地、基本农田,现状地类为水浇地。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嘉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嘉自资规监罚字[2019]1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项、第四项。 二、责令被执行人山东帝宏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拆除嘉自资规监罚字[2019]1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项所确定的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由申请执行人嘉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行为发生地镇人民政府实施。 三、责令被执行人山东帝宏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履行嘉自资规监罚字[2019]1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四项所确定的罚款义务。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由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于建 审 判 员  张宝厅 人民陪审员  王庆华
书 记 员  李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