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健坤润德体育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健坤润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天津百利阳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05民初4683号
原告:天津健坤润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小卷子村西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百利阳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金钟河大街赵沽里道1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健坤润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百利阳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原告天津健坤润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健坤润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健坤润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健坤润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高嘉艾
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