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玉成其美软件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博辕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某某成其美软件设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421执22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博辕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697296891B,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3座6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被执行人:***成其美软件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55618794XJ,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罗星街***大道温州大厦B幢1502-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1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嘉善县。 申请执行人上海博辕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其美软件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421民初32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其美软件设计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博辕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成其美软件设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上海博辕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507050元、利息344540元(以507050元为基数,逾期利息按照日万分之三自2016年9月1日开始计算,计算至2022年11月14日为344540元)、垫付的案件受理费6009元,共计857599元;被执行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成其美软件设计有限公司、**邮寄发送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要求二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二被执行人逾期未主动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二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车辆、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至二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调查,至嘉善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其不动产登记信息。现查明:***成其美软件设计有限公司无不动产,执行人员在其住所地未查找到该公司;公司名下×××福特牌轿车、×××金杯牌小型面包车,分别***记于2010年、2017年,本院于2023年2月2日予以查封,但尚未扣押到案;**名下位于嘉善县街道四季江南小区20幢1**101室的不动产(共同共有人***)由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处置,本案参与分配,受偿43177.30元及垫付的诉讼费6009元;**名下×××北京牌汽车,***记于2019年,有抵押,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轮候查封,未扣押到案且无执行处置权;**名下仅有公积金4600余元,暂不宜扣划;二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较大数额存款;二被执行人在浙江省涉多起执行案件,均因其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暂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此外,本院对被执行人***成其美软件设计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海博辕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截止2023年2月28日,申请执行人上海博辕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尚有债权808412.70元及相应利息、**履行利息未能实现。 综上,被执行人***成其美软件设计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421执228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徐本一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