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502民初2379号
原告:甘肃盛兴楼宇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天河南路金水苑东1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水昊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民主路8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甘肃盛兴楼宇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水昊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原告甘肃盛兴楼宇电梯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盛兴楼宇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盛兴楼宇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甘肃盛兴楼宇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