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华晴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华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新昌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07执26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华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苏州市新昌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陆凤元,董事长。
本院作出(2017)苏0507民初110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苏州市新昌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现被执行人已经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苏州市新昌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