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民终109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苏州华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兆,上海秉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秉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苏州蒙耐特厨饰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华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蒙耐特厨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7民初3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7民初32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苏州华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84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刚
审判员周红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