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103执1574号
申请执行人:贺州市泰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区**大道西湾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政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
法定代表人:秦羚博,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南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州市泰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政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因该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本案可按终结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桂1103执15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杨 强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推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