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8民终19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诺科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麻章开发区金康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61780915X4。
法定代表人:叶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霞,广东彼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小渊,广东彼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
上诉人广东诺科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2019)粤0811民初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诺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霞、吕小渊,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诺科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2019)粤0811民初2号民事判决,改判诺科公司无需向**支付赔偿金30000元;二、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承担。事实与理由:**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制度,诺科公司解除与**之间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诺科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30000元。唐永不止一次在诺科公司生产车间等地方拍照,且在诺科公司制止时表示拍照是为了给他人,说明其毫无纪律性,且违反员工应有的忠诚。**在工作群里言语不当,且擅离职守,严重影响公司人员的团结。**的各种行为已经不能单纯以警告或处分等进行处理,而**一而再、再而三地违纪,甚至至今都不认为自己存在错误,因此,诺科公司辞退**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上述事实的情况下,依法处理。
**辩称,我不同意诺科公司的上诉,之前已经有两名同事被逼辞职,不是泄密。竞岗考核是违法的,我本来是技术员,是技术支持部的人,诺科公司未经我同意就把我安排去质检部,具体工作是打杂。诺科公司没有考核的内容,我当时也有打电话给林总监,称是变相考核,我有权拍摄诺科公司违法的情形作为日后我维权的证据。拍照后我也和林总监说我是为了取得违法违规的证据,希望公司正常裁员正常考核,公司的领导认为我是在威胁他们。有些同事不肯出差,是因为公司变更了出差的规定,但是诺科公司认为是我教唆他们的。希望法院维持原判。
诺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诺科公司无需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14年3月18日由湛江市麻章区金桥劳务发展有限公司派遣到诺科公司公司品质部工作。2015年1月1日起,诺科公司与**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签订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该合同约定:**的工作部门为技术支持部,职务为技术员,负责产品的宣讲、演示、测试、安装、维护,代理商培训及产品售后文档管理等工作;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按基本工资加绩效奖金执行,绩效奖金的计发办法为月整机产量按0.3元/台计发,津贴及补贴标准按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有关条款执行。诺科公司通过银行代发**工资,每月15日前发放上月工资。2018年6月30日,诺科公司作出《人事任免通知书》,决定将技术支持部并入品质部。2018年9月11日,诺科公司作出《关于部门职工考核竞岗通知》,决定从即日起对品质部开展考核工作,安排品质部职工前往生产车间工作,除了完成公司要求的月指标工作,还要通过车间各岗位技能考核及态度行为考核。考核期间品质部职工的工资按照生产车间计件工资标准核算。其中,**被列为第一批考核人员。2018年9月14日及27日,**在品质部的工作微信群内曾发表“……你先搞清楚什么是品质部再去揽其它的功劳同装B……”;“兵熊熊一个,将熊熊一窝”的言论。2018年10月9日,**曾到其他车间与同事聊天约十八分钟。2018年10月11日,**曾到冲压车间拍照,诺科公司的行政总监林晓坚发信息给**,询问其拍照原因,并告知**不许擅自对外提供信息,**答应不将照片外传。2018年10月16日,**找行政总监林晓坚,要求公司按正常裁员的标准支付其经济补偿,并称如诺科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其将会申请劳动仲裁,并向环保部门投诉诺科公司存在违规排放有毒气体及工作环境噪声大的问题。诺科公司确认环保部门未对其作出调查或处理意见。2018年10月16日,诺科公司行政部对**发出待工通知。2018年10月22日,诺科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保密意识差,错误的主观意识侵害公司的集体利益;且因不认同公司的规章制度,藐视上级领导,煽动是非致影响工作及人员情绪稳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于2018年10月23日辞退**。
又查,诺科公司提供的《员工守则》显示于2015年1月1日制定该《员工守则》,经行政总监林晓坚审核及总经理陈韶舜审批后,即日起实施该《员工守则》,其中第二章“员工行为规范”第二点“言行举止”第2和第3项内容为:“尊重主管,服从上级。员工在工作中、生活中,待人接物、与同事共处,必须态度友好和善,用语文明,以礼待人,不得使用污言秽语。爱护公司荣誉,不做出有损害公司形象的行为,不发表不认同公司规制度、不利于员工稳定、影响团结的各种言论”,第八节“离职管理”第2项“辞退”第8点内容为:“未能履行其职责违反《员工守则》,造成严重违纪行为者”。**填写了《承诺书回执》表示对《员工守则》已清晰了解,将严格遵守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如有违反,愿意接受公司的处罚,并于2015年1月23日将该承诺回执上交给诺科公司。2017年1月1日,双方曾签订一份《保密协议书》,约定乙方(**)承担保密义务。另查明,**2017年10月至2018年9月期间的实发工资总额为64949.34元,**每月缴纳住房公积金及社保费个人部分合计为377.44元(75元+302.44元),**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应发平均工资为5789.89元(64949.34元÷12个月+377.44元/月)。
**就诺科公司辞退其行为向湛江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于2018年12月6日作为湛劳人仲案非终字[2018]379号仲裁裁决书,认定诺科公司辞退**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裁决诺科公司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0000元给**。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为:**是否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制度,诺科公司解除**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诺科公司主张**未经同意拍照给无关第三人,保密意识差,侵害公司集体的利益,法院认为**未经诺科公司单位同意擅自在车间拍照存在不当,但诺科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诺科公司所拍摄的照片涉及诺科公司的商业秘密及**已将该照片发送出去,亦未有证据证实**该行为直接导致公司经济损失。另诺科公司称**存在煽动是非,亦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的行为影响工作及人员情绪稳定。因此诺科公司称**存在严重违纪行为,法院不予认可。根据诺科公司提供的监控录像及**自认,**存在上班期间2018年10月9日下午离开自己的岗位到其他车间聊天约十八分钟,存在违纪行为,但该行为并没有构成严重的违纪行为,不符合“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诺科公司庭审中称**违反了《员工守则》第三章第八节第一条第二款第(8)项,符合辞退不支付相关补偿金的条款。但诺科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员工守则》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且该第(8)项为“未能履行其职责违反《员工守则》,造成严重违纪行为者”,诺科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存在不履行其本职工作,而造成了严重违纪行为。因此法院认为诺科公司在工作期间串岗聊天行为及未经工作同意拍摄车间的照片是存在不当,但未构成严重违纪,故诺科公司在没有向**作出教育、警告或处分等处理的情况下而是直接作出辞退处理,缺乏合理性亦缺乏法律依据。因此诺科公司解除**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诺科公司应否向**支付赔偿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诺科公司辞退**的行为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规定,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请求诺科公司支付30000元经济赔偿金,低于诺科公司应支付的经济赔偿金数额,故**请求诺科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30000元,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对诺科公司的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广东诺科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赔偿金30000元给**。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东诺科冷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对诺科公司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诺科公司的上诉理由以及**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是:诺科公司是否属违法解除其与**的劳动合同关系,其是否需要向**支付经济赔偿金。
**在生产车间拍摄照片,在工作群里言语不当,在工作期间串岗聊天等行为确实存在不当,但由于诺科公司没有找**谈话做笔录,故**的这些行为及言论是否已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程度是有争议的。诺科公司在没有向**作出教育、警告或处分等处理的情况下,直接认定**的行为属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并解除与**的劳动合同证据不够充分,故本院既不认定诺科公司属违法解除合同,亦不认定属合法解除合同。本案中,在诺科公司辞退**之前,**曾找诺科公司就解除劳动合同进行协商但协商未果,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29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无法证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本院认定为诺科公司与**双方合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及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规定,诺科公司应向**支付经济补偿金5789.89元/月×5个月=28949.45元。原审判决认为诺科公司属违法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并判决诺科公司向**支付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应予纠正。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及实体处理有误,应予纠正。上诉人诺科公司的上诉部分有理,对合法有理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2019)粤0811民初2号民事判决;
二、限广东诺科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8949.45元给**;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广东诺科冷暖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均由广东诺科冷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吴春鸿
审判员 刘 芳
审判员 崔笑颜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思斯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