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诺科冷暖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诺科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云山壑谷农耕文化体验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3民辖终1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诺科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开发区金康中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伏栋,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云山壑谷农耕文化体验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峪口村峪新大街9号22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孙少先,北京辉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诺科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云山壑谷农耕文化体验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山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7民初9263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诺科公司上诉称,本案双方的纠纷是在于签订的《授权书》。《ROC家用燃气采暖壁挂炉购销合同书》不存在纠纷,不能依据该合同确定管辖。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诺科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审理。
云山公司对于诺科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云山公司系依据《ROC家用燃气采暖壁挂炉购销合同书》等证据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诺科公司支付云山公司结算款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涉案《ROC家用燃气采暖壁挂炉购销合同书》第十三条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以协商调解的方式予以解决。如协商未果,争议方可向各自所在地法院起诉。”原审原告云山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平谷区,故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诺科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广东诺科冷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瑞
审判员*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