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17民初9263号
原告:北京云山壑***文化体验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峪口村峪新大街9号223室。
法定代表人:孙长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男,北京云山壑***文化体验园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少先,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诺科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开发区金康中路。
法定代表人:叶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伏栋,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云山壑***文化体验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山壑谷公司)与被告广东诺科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18年9月19日,本院依据云山壑谷公司的申请,对诺科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2019年9月2日,本院依据云山壑谷公司的续行保全申请,对诺科公司的财产予以续行保全。诺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驳回其异议。诺科公司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云山壑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少先、诺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伏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云山壑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诺科公司支付项目结算款310000元;2.要求诺科公司补偿云山壑谷公司峪口镇项目预期利益损失1345500元;3.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诺科公司承担。诉讼过程中,云山壑谷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诺科公司赔偿云山壑谷公司未能销售的2017年峪口镇项目388台壁挂炉的预期利益损失1338600元;2.判令诺科公司赔偿云山壑谷公司未能销售的2016年四自然村项目后期101台壁挂炉的预期利益损失321180元;3.诺科公司支付云山壑谷公司销售的2016年四自然村项目前期271台壁挂炉销售利润尾款170400元;4.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诺科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0日,云山壑谷公司与诺科公司就诺科壁挂炉在北京市平谷区的独家销售事宜达成初步合意,约定云山壑谷公司自2016年9月20日至2017年9月19日为诺科壁挂炉在北京市平谷区唯一的代理商,全权负责该地区工程项目合同的签订、销售、安装及售后服务工作。2016年10月28日,为落实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平谷区政府)采购中心农村“煤改气”壁挂炉采购项目(政府规定的壁挂炉销售价为每台6680元,其中政府补贴4400元,剩余的2280元为村民自筹),在双方独家销售合意的基础上,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并约定云山壑谷公司就冷凝天王星产品24U的采购单价为每台3500元,付款方式为一是云山壑谷公司通知诺科公司购货后,向诺科公司支付该批次货物货款的30%;二是由云山壑谷公司向符合煤改气条件的村民销售安装,并可收取村民2280元费用,并逐笔付至诺科公司,直至双方之间的货款结清;三是云山壑谷公司配合诺科公司催要每台壁挂炉4400元的政府补贴款,在政府补贴款到达诺科公司账户后,诺科公司收取的壁挂炉采购款超出的部分全部返还给云山壑谷公司。同日,为进一步明确双方在2016年至2017年度独家销售模式,双方签署了《补充协议》,明确了项目进行过程中,政府的阶段性付款作为云山壑谷公司履行完结对应付款义务,进一步强调了独家销售模式项下诺科公司与平谷区政府签订的包括但不限于中标协议与销售合同,均系双方共同努力的工作成果,并对合同的事实问题起补充说明作用。2018年3月,双方对于独家销售事宜,再次签订了北京市平谷区2018年度农村地区“煤改气”燃气壁挂炉项目的《项目合作协议》,并约定了诺科壁挂炉公爵系列产品的销售价格,付款方式同之前的合意模式。在前述一系列合同签订后,诺科壁挂炉在云山壑谷公司的经营下参与了华山镇项目、自然村项目以及峪口镇项目,并以华山镇项目及自然村项目为先河,成功的开辟了平谷市场,并第一次完成北京市政府采购煤改气项目的中标工作。双方合作事项涉及2016年四自然村项目、2016年华山镇项目(项目履行完毕无争议)、2017年峪口镇项目。按照合同约定,诺科公司应获取的收益为壁挂炉的出厂价*实际销售台数,云山壑谷公司获取的收益为壁挂炉的政府中标价与出厂价之间的差额*实际销售台数。依据2020年北京市平谷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简称城市管委)出具的《平谷区城市管理委组织实施的2016、2017年农村“煤改气”诺科牌壁挂炉销售情况的说明》,其中2016年农村“煤改气”诺科牌壁挂炉累计销售372台涉及前芮营村、后芮营村、小官庄村、南宅村(简称2016年四自然村项目);2017年农村“煤改气”诺科牌壁挂炉累计销售388台涉及峪口镇南杨桥村、桥头村(简称2017年峪口镇项目)。
诺科公司的违约行为如下:一、对2016年四自然村项目,云山壑谷公司在项目前期销售了271台,并于2016年11月9日支付诺科公司360台(多出部分为云山壑谷公司华山项目的采购款)的合同价款1260000元,此时诺科公司对该271台的全部利益已足额获取。同时按照诺科公司与城市管委的合同,城市管委应按每台4400元支付诺科公司271台的合同价款为1192400元。其中城市管委第一笔款已于2016年12月16日支付诺科公司422000元(对该款双方就华山项目的采购款进行了等额抵扣,未实际返还云山壑谷公司)、第二笔款已于2017年7月支付诺科公司600000元(该款诺科公司已支付给云山壑谷公司)。在以上事实的基础上,经核算诺科公司尚欠云山壑谷公司利润尾款170400元(1192400-422000-600000)。二、在2016年四自然村项目后期,诺科公司根本违约擅自销售了101台。诺科公司2016年项目的中标价为6680元(政府支付400元/台+村民自筹2280元/台),按照3500元的出厂价计算,诺科公司违约获利321180元[(6680-3500)*101]。三、在2017年峪口镇项目中,因诺科公司拒不向云山壑谷公司供货、单方变更出厂价格等根本违约行为,致使云山壑谷公司无法参与销售,预期利益落空。而诺科公司因违约行为获得了388台的销售利益。根据现有证据,2017年度诺科公爵系列壁挂炉政府中标价为8250元/台,2018年度诺科公司与云山壑谷公司对于该壁挂炉的合同出厂价为4800元,诺科公司违约获利1338600元[(8250-4800)*388]。
综上,云山壑谷公司作为平谷地区诺科壁挂炉的首家销售商,为诺科公司开拓平谷市场取得了卓越的成效并获取了出色的市场占用率。而诺科公司在商业活动中,毫无商业信誉,并基于上述严重违约行为获利近200万元。同时华山镇项目云山壑谷公司完成了988台的销售数据与峪口镇诺科公司擅自销售388台的销售数据相比较,可以明确云山壑谷公司的预期利益损失远大于诺科公司的违约获利。诺科公司在前述事实及云山壑谷公司切实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违反独家销售合同,侵害了云山壑谷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诺科公司辩称,不同意云山壑谷公司的诉讼请求。一、诺科公司认可尚欠云山壑谷公司2016年销售壁挂炉款170400元,但根据《ROC家用燃气采暖壁挂炉购销合同书》及补充协议约定,云山壑谷公司应先行向诺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诺科公司再付款。二、诺科公司给云山壑谷公司的授权书为授权委托书并非委托代理合同,双方交易的权利义务需要在双方的销售合同中进行约定。而双方在《ROC家用燃气采暖壁挂炉购销合同书》及补充协议约定以外并未进行合作,云山壑谷公司所主张的预期利益没有法律依据。从授权书可以得知,该授权书仅是给云山壑谷公司的授权,目的是为了云山壑谷公司能很好的与相关方开展业务。授权书并非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是双务合同,应该有双方签字盖章,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而授权书只有诺科公司的公章,其对云山壑谷公司进行授权。作为授权方的诺科公司是享有单方的解除授权的权利的,而诺科公司也向云山壑谷公司发了函,解除了授权。即使该授权书确定云山壑谷公司在平谷区是唯一的代理商,也不排除诺科公司自己在平谷区进行工程项目合同的签订、销售、安装和售后服务的。三、云山壑谷公司所主张的由于诺科公司擅改付款条件等导致双方未能进行合作,从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对此诺科公司不认可。1.授权书的效力并不及于云山壑谷公司诉讼请求1和2中的项目。诺科公司和云山壑谷公司的合作需要签订具体合作协议,授权书并未约定双方具体的合作方式,且授权书也已经被撤销。2.云山壑谷公司和诺科公司是否继续合作,需要根据市场具体情况而定,双方未能达成合作的责任并不在诺科公司。诺科公司2017年年度中标后,多次催促云山壑谷公司签署购销合同,但云山壑谷公司并未签订,诺科公司于2017年6月4日解除授权书中的授权。3.云山壑谷公司未能与诺科公司签订2017年年度购销合同的原因是其消极面对市场,不积极开拓市场,而非其所主张的是由于诺科公司的价格过高。诺科公司向云山壑谷公司所报价格是合理的。(1)诺科公司对其代理商的价格并不是一成不变的。(2)2017年与2016年产品不同,所以价格不同,且2017年“煤改气”市场大爆发,市场严重供不应求,导致价格急剧上涨。(3)因2017年投入过多,导致2018年生产过剩,库存多,价格下降。(4)2017年诺科公司销售的产品价格都较高,在京东零售价格为每台10999元。(5)2017年年度的招投标及前期所有运营费用都是由诺科公司独自承担的。(6)即使按照2017年年度报价6480元,云山壑谷公司也会有高额的利润(诺科公司中标价格为8250元,也就是说每台利润至少有1770元)。四、云山壑谷公司主张预期利益损失1659780元(诉讼请求第1项和第2项的数额),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1.诺科公司并没有在授权书期间内通过第三方销售其所主张的101台天王星系列壁挂炉以及388台公爵系列壁挂炉。2.云山壑谷公司所主张预期利益数额没有任何依据。退一步说,云山壑谷公司是诺科公司的代理商,合法有效的、在代理期限内的,那么这个数量也是不确定的。由于需要云山壑谷公司前期的投入,而且村民是否购买还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以不存在能“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退一步说,即使诺科公司销售和安装云山壑谷公司所主张的台数,但是销售和安装的大多数壁挂炉也是在授权书期限之后进行的,不在其期限内。五、云山壑谷公司由于自身经营问题,不积极开拓市场销售产品,而是恶意敲诈诺科公司。云山壑谷公司一直声称在平谷区有关系,能很好的销售诺科公司的产品。但双方合作后,云山壑谷公司不积极销售产品。2017年云山壑谷公司曾经向平谷区人民法院起诉,威胁诺科公司签订2018年的销售合同。由于受到威胁,本着和气生财,诺科公司与云山壑谷公司签订了2018年的《项目合作协议》。但整个2018年,云山壑谷公司一台设备也未卖出,导致诺科公司巨额损失。而此次云山壑谷公司再次提起诉讼,索要高额费用,是违法诚信原则和商业信誉的。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云山壑谷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诺科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证明诺科公司工商登记情况及司法送达地址。
2.授权书,证明诺科公司授权的时间自2016年9月20日至2017年9月19日,云山壑谷公司作为ROC诺科品牌壁挂炉在平谷区唯一代理商,负责平谷区工程项目合同的签订、销售、安装及售后工作,诺科公司北京负责人为王某。
3.2016年10月28日,云山壑谷公司与诺科公司签订的《ROC家用燃气采暖壁挂炉购销合同书》及补充协议,证明双方交易方式及流程,补充协议第四条约定在平谷区中标是共同的工作成果,共同的努力成果,购销合同是框架性协议。
4.诺科公司与平谷区政府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证明双方共同完成了2016年北京市平谷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市容委)的采购招标及销售工作,双方交易的标的物是诺科公司向政府投标的产品,诺科公司的授权代表是王某。
5.大华山镇2016年度“煤改气”公告,证明双方共同完成了诺科公司在大华山镇的入围及销售工作,同时证明云山壑谷公司的销售能力,平谷区大华山镇与平谷区峪口镇应当具有相同的市场承载容量,双方按照购销合同的框架性以及不要式的特点履行合同义务。
6.2017年市政市容委的中标公告,证明开标时间为2017年4月6日,中标时间为2017年5月5日,均在诺科公司向云山壑谷公司的授权范围内。
7.云山壑谷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诺科公司北京大区经理王某之间的短信及微信截屏、诺科公司为农户安装的壁挂炉铭牌照片,证明在2017年的招标过程中,云山壑谷公司积极履行了通知义务,深度密切的参与招标过程中;在聊天记录中,双方对交易标的物的单价进行确定,诺科公司的授权代表王某认可云山壑谷公司在2017年壁挂炉采购项目的独家代理地位;在中标后,云山壑谷公司通知诺科公司注意分配销售区域、准备销售的事宜。
8.云山壑谷公司向诺科公司发出的律师函,证明因中标后城市管委已将诺科公司的销售区域划定在平谷区峪口镇,因诺科公司回避不与云山壑谷公司交涉,云山壑谷公司向诺科公司发出律师函,督促诺科公司履行双方之间的合作协议。
9.诺科公司向云山壑谷公司发出的购销合同,证明诺科公司在2017年6月分配销售区域后,认可云山壑谷公司的代理商地位,但诺科公司单方将每台壁挂炉单价调至6480元,采购量由分批采购、时销时购改为一次性采购2000台。诺科公司擅自改变销售单价及交易模式,应属违约。
10.诺科公司向北京明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汇公司)所做的2018年的报价,证明2017年壁挂炉实际销售价格为4800元,明汇公司与云山壑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明汇公司与云山壑谷公司是关联公司。诺科公司认可云山壑谷公司的销售能力,云山壑谷公司的预期利益大于390台。诺科公司能够预期到云山壑谷公司在2017年的预期利益。
11.云山壑谷公司向诺科公司支付货款的付款凭证,证明双方真实的交易模式是分批付款,明汇公司与云山壑谷公司是关联公司,云山壑谷公司向诺科公司支付2016年的1259台壁挂炉货款共计4406500元,其中含大华山项目988台、三个自然村271台。
12.城市管委出具的《关于平谷区农村“煤改气”诺科牌燃气壁挂炉有关情况的说明》、《平谷区城市管理委组织实施的2016、2017年农村“煤改气”诺科牌壁挂炉销售情况的说明》、《关于平谷区2016年和2017年农村“煤改气”诺科牌壁挂炉拨款情况的说明》,证明诺科品牌壁挂炉2016年、2017年在平谷区两个项目的销售、拨款情况及诺科公司获利情况。
对上述证据,诺科公司对于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认为授权书只是框架性的意向协定,必须结合具体的购销合同才能形成实际的交易。授权书单务授权,诺科公司随时可以收回,2017年6月4日诺科公司已经解除代理。退一步说,如果该授权书确定云山壑谷公司是平谷区唯一代理商,并不排除诺科公司自己在平谷区的销售和安装;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认为补充协议的基础是《ROC家用燃气采暖壁挂炉购销合同书》,所以该补充协议都是在主合同上的限定,也就是说该补充协议只针对600台设备,这600台是属于利益共享,并不及于授权书中所授权的期限。该补充协议当时所解决的问题是,云山壑谷公司认为政府会先前给一部分预付款,为了确定该预付款也是属于项目的所以就签订了该补充协议。当时,云山壑谷公司还没有中标,也不知道政府的具体付款流程,所以就签订了该补充协议。而补充协议第四条,也是对主合同的补充,2017年产品以及价格均不一样,在主合同也没有约定;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认为2016年度由诺科公司中标与云山壑谷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但是依据2016年购销合同,是由云山壑谷公司销售完成;对证据5的真实性及关联性不予认可;对证据6的真实性及关联性不予认可,认为2017年诺科公司中标,但云山壑谷公司放弃代理;对证据7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认为2017年度诺科公司中标政府项目,云山壑谷公司没有起到任何作用,与其没有任何关系,证据中也并未认可云山壑谷公司的独家代理地位。同时,诺科公司的定价不由某一个人通过微信或者短信来制定,而需要经过公司研究,通过合同的形式来确定;对证据8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认为诺科公司将合同发给云山壑谷公司,同样多次催促其签订购销合同。双方的购销合同都是每年根据政府中标情况而定的,不存在依据所谓的商业惯例。该律师函,也证明云山壑谷公司并不积极开拓市场,反而用授权书要挟诺科公司;对证据9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认为该价格是正常的价格,是云山壑谷公司不积极开拓市场,用所谓的授权书要挟诺科公司,不存在蓄意违约。双方的合作必须要签订《购销合同》才能实际履行;对证据10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认为年度产品的价格制定是考虑多方面因素的,所以价格有高有低这很正常。2018年的合同是云山壑谷公司用诉讼来威胁诺科公司,诺科公司本着和气生财才与云山壑谷公司签署的,并不认可云山壑谷公司的销售能力。反过来说,即使2018年诺科公司向云山壑谷公司报价为4800元,云山壑谷公司也没能销售一台设备,云山壑谷公司根本就没有任何销售能力;对证据1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认可说明载明的2016年度、2017年度的销售数据,以及城市管委向诺科公司的拨款数额。
诺科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项目授权书复印件,证明诺科公司2017年授权云山壑谷公司为具体项目的唯一经销商,诺科公司与云山壑谷公司之间的授权书都是与具体购销合同构成的交易文件,并不单独有效,如果没有具体的价格、型号等关键要素,该授权书不具有约束力,授权书是为了云山壑谷公司对外办理具体业务所用。
2.2017年云山壑谷公司起诉诺科公司的文件,证明2017年云山壑谷公司就同样纠纷事项起诉诺科公司,并威胁诺科公司,云山壑谷公司与诺科公司签订2018年购销合同后,云山壑谷公司撤诉。
3.2017年诺科公司与市政市容委的政府采购合同,证明诺科公司于2017年5月中标,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该合同采购的是24KW冷凝式燃气采暖热水(两用)炉,价格为8250元,该产品与2016年的产品不同,因此价格高。
4.诺科公司向云山壑谷公司发出的2017年购销合同书、函件及云山壑谷公司的签署证明,证明诺科公司中标后,将销售合同盖章寄给云山壑谷公司,并告知如果不签署该合同,视为放弃代理权。云山壑谷公司并未签订该合同,视为云山壑谷公司主动放弃代理权。
5.京东商城、天猫网页打印件,证明诺科公司中标市政市容委壁挂炉的市场价格每台10999元,所以诺科公司给云山壑谷公司的定价是非常低的。
6.《燃气供热及应用平台》微信公众号发布的2017年、2018年的年度市场统计报告,证明2017年市场行情好、产量高,2018年市场巨变,销售量比2017年减少了41%。由于2017年行情好,诺科公司生产了大量设备,2018年市场行情不好,所以诺科公司有大量库存,导致2018年云山壑谷公司向诺科公司购买的价格低。
7.2018年项目合作协议,证明云山壑谷公司威胁诺科公司进行合作,诺科公司才与云山壑谷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明汇公司签订了2018年的项目合作协议,即使签订了该项目合作协议,但云山壑谷公司不积极进行市场推广,未卖出一台设备。
8.诺科公司的王某与云山壑谷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长华的短信聊天记录,证明孙长华向诺科公司要了三个村的代理权限,承诺销售产品,但云山壑谷公司一台设备也没卖出。诺科公司王某向孙长华介绍产品的优势,便于云山壑谷公司推广,2017年的设备比2016年的好,所以2017年的设备价格高。
对上述证据,云山壑谷公司对证据1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该证据能证明云山壑谷公司完成了大华山项目;认可证据2的真实性,认为是因为诺科公司在2017年5月中标后不履行合同,所以其于2017年5月27日提起诉讼;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认可证据4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认为该证据能够证明2017年6月诺科公司认可云山壑谷公司的独家代理地位,但诺科公司擅自改变交易单价,将销售价格不超过5000元提升至6480元,同时要求云山壑谷公司一次性支付2000台的货款订金,显属违约。云山壑谷公司并未放弃代理权,结合2017年云山壑谷公司的诉讼行为,可以看出此时云山壑谷公司要求诺科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认可证据5的真实性,认为天猫的销售价格诺科公司可以随意填写,根据中标协议,平谷区的销售价格为每台8250元。结合2016年诺科公司的中标协议,销售价格为6680元,云山壑谷公司采购价格为3500元,诺科公司单方将采购价格提高至6480元,明显压榨了云山壑谷公司的利润空间;不认可证据6的真实性及关联性,认为即使证据6是真实的,但诺科公司作为生产商,不存在如此之大的价格销售波动,其变动价格属于明显违约行为;认可证据7真实性,认为云山壑谷公司与明汇公司是关联公司,认可诺科公司对云山壑谷公司或明汇公司任一公司的报价行为,视为对云山壑谷公司与明汇公司的报价。不认可云山壑谷公司威胁诺科公司签订2018年的合同,诺科公司对云山壑谷公司的销售预期大于390台,才会在理亏的前提下,基于云山壑谷公司的销售能力继续与云山壑谷公司签订合同;认可证据8真实性,但证据的形成时间是2018年,2018年平谷区没有再组织相应的招投标工作。
本院经过认证认为:诺科公司对云山壑谷公司提交的证据1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云山壑谷公司提交的证据2至证据4、证据7、证据9至证据12,诺科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认定。对于云山壑谷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本院予以综合认定;云山壑谷公司对诺科公司提交的证据2至证据5、证据7及证据8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对于诺科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本院予以综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20日,诺科公司向云山壑谷公司出具授权书,内容:“兹有广东诺科冷暖设备有限公司授权北京云山壑***文化体验园有限公司为ROC诺科燃气壁挂炉在北京市平谷区唯一代理商。全权负责该地区工程项目合同的签订、销售、安装及售后服务工作。特此授权!有效期自2016年9月20日至2017年9月19日止。”
2016年10月28日,云山壑谷公司(甲方,需方)与诺科公司(乙方,供方)签订《ROC家用燃气采暖壁挂炉购销合同书》,约定:甲、乙双方就北京市平谷区政府采购中心农村“煤改气”燃气采暖炉采购项目购销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产品名称为诺科公司生产的ROC家用燃气采暖壁挂炉,冷凝天王星系列,数量600台,单价3500元。付款方式为:1.甲方提前30天向乙方发出书面购货通知单,并向乙方支付该批货款总额的30%作为定金,定金到乙方账户后合同生效,乙方收到定金款后立即安排生产。2.为支持甲方工作,乙方生产完毕后立即安排发货给甲方,甲方在收到货后向符合煤改气条件的村民收费安装。向村民收费的标准是:乙方中标价格6680元减去平谷区政府补贴价格4400元,即向村民收费金额为2280元。甲方收到村民的货款后立即分批次电汇至乙方账户,甲方承诺收到乙方货物后30天内将应向村民收取的货款全额支付至甲方账户,逾期甲方将就村民未支付部分的金额向乙方按年利率8%支付利息。3.甲方应配合乙方向平谷区政府催要补贴款4400元,待平谷区政府将补贴款4400元汇至乙方账户后,乙方将前期收到的30%的甲方汇款及村民2280元/户的货款全部退回甲方原汇款账户,并且政府补贴款4400元与甲方订货价3500元之间的差价900元,乙方也将在收到甲方合法的17%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返还给甲方。4.乙方给平谷区政府开具4400元的产品销售发票,不给甲方及村民开具任何发票,如村民需要发票由甲方负责开具。壁挂炉安装调试由甲方负责,乙方技术指导等。同日,云山壑谷公司(甲方,需方)与诺科公司(乙方,供方)签订《ROC家用燃气采暖壁挂炉购销合同书之补充协议一》,主要内容:一、为完善甲乙双方于2016年10月28日签订的《ROC家用燃气采暖壁挂炉购销合同书》第七条、付款方式、期限及相关条款,现双方补充约定如下:1.关于本项目平谷区政府支付的每台补贴价格4400元,乙方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平谷区政府及其组成机构或下属单位向乙方支付的每台补贴价格4400元款项,即视为甲方向乙方给付对应货款。乙方追认包括但不限于平谷区政府及其组成机构或下属单位付款行为即视为甲方履行完结与前述款项对应付货款义务。2.待包括但不限于平谷区政府及其组成机构或下属单位向乙方支付每台补贴的价格4400元后,乙方应在3日内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账户付清全款。……四、就诺科公司与平谷区政府签订的包括但不限于中标协议与销售合同,系甲乙双方共同努力的工作成果,并对合同的事实问题起补充说明作用,并应作为本合同附件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等。
2016年11月8日,原市政市容委(买方)就农村地区“煤改气”燃气采暖炉采购项目与诺科公司(卖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货物名称为24kw天然气采暖炉(两用型),数量约1600台,最终数量以实际安装数量为准。每台采购价6680元,政府支付4400元,剩余部分乙方直接向用户收取等。
后云山壑谷公司购买、销售、安装上述合同涉及的燃气采暖炉。
2017年5月5日,诺科公司在2017年农村“煤改气”燃气采暖炉供应商采购项目中中标。同年5月11日,北京市平谷区政府采购中心向诺科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主要内容:你单位在我中心组织的《平谷区2017年农村“煤改气”燃气采暖炉供应商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购中,经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审,确定你单位为本项目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为单价8250元/台等。2017年5月25日,原市政市容委(买方)就平谷区2017年农村“煤改气”燃气采暖炉供应商采购项目与诺科公司(卖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采购商品为天然气采暖炉,规格为24kw冷凝式燃气采暖热水(两用)炉;数量约2000台,最终数量以验收合格的安装台数为准。每台采购价8250元,采购台数按照验收合格的安装台数计算,每台买方支付5500元,剩余部分卖方直接向用户收取等。
2017年5月27日,云山壑谷公司将诺科公司诉至本院,云山壑谷公司认为诺科公司在领取2017年“煤改气”燃气采暖炉采购项目中标确认书后,不与云山壑谷公司就后续的采购及2017年度的销售工作进行有效洽商,要求诺科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后云山壑谷公司撤诉。
2017年6月2日,诺科公司向云山壑谷公司邮寄《ROC家用燃气采暖壁挂炉代理商购销合同书》,约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诺科公司中标平谷区2017年农村“煤改气”家用燃气采暖壁挂炉购销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产品名称为诺科公司生产的ROC家用燃气采暖壁挂炉,全冷凝公爵系列,数量2000台,单价6480元。甲方云山壑谷公司在2017年6月4日前向乙方支付100万元履约保证金,乙方收到甲方100万元履约保证金并向市政市容委支付后本合同生效。工程全部完成验收合格,政府将履约保证金退回乙方账户后一周内,乙方全额无息退还甲方。由于市政市容委要求到货时间是2017年6月10日,到货数量为500台以上。甲方必须在合同签订后2天内向乙方发出书面购货通知单,并向乙方支付该批货款总额的50%作为定金,乙方收到定金款后立即安排生产,如果甲方临时不要货物或其他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收回货款行为的,乙方有权不予退还定金,并有权处理相关货物以抵偿甲方应付的货款。签订日期2017年6月3日等。诺科公司在该购销合同书乙方处加盖了公章。云山壑谷公司收到该合同后,未与诺科公司签订该合同。
2019年6月18日,城市管委出具《关于平谷区农村“煤改气”诺科牌燃气壁挂炉有关情况的说明》,载明:诺科公司分别中标我区2016年度和2017年度农村“煤改气”项目,由于我区农村“煤改气”工程尚未结束,壁挂炉订购安装工作仍在进行,壁挂炉销售数量及型号还未进行清算统计,暂不能提供相关数据。2016年度农村“煤改气”项目每台壁挂炉政府补贴4400元,其余部分由厂家向用户收取,我委向诺科公司累计支付2016年度农村“煤改气”项目壁挂炉补贴款按233台计算,共计102.2万元;2017年度农村“煤改气”每台壁挂炉政府补贴5500元,其余部分由厂家向用户收取,我委向向诺科公司累计支付2017年度农村“煤改气”壁挂炉补贴资金按368台计算,共计202.35万元。最终补贴资金以清算数据结算。2020年2月5日,城市管委出具《平谷区城市管理委组织实施的2016、2017年农村“煤改气”诺科牌壁挂炉销售情况的说明》,载明:2016年和2017年实施的农村“煤改气”因工作需要壁挂炉的订购时间进行了适当延长,2016年实施的农村“煤改气”壁挂炉订购时间延长到2017年的下半年,2017年实施的农村“煤改气”壁挂炉订购时间延长到2019年年底,本次提供的数据为我委组织实施的2016年和2017年农村“煤改气”诺科牌壁挂炉截止目前累计订购情况。根据我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2016年和2017年农村“煤改气”壁挂炉清算结果统计,2016年我委组织实施的农村“煤改气”工程中,诺科牌壁挂炉累计销售372台,其中马昌营镇前芮营村销售131台,后芮营村销售116台,峪口镇小官庄村销售80台,东高村镇南宅庄户村销售45台;2017年我委组织实施的农村“煤改气”工程中,诺科牌壁挂炉累计销售388台,其中峪口镇南杨桥村销售291台,桥头村销售97台。2020年6月1日,城市管委出具《关于平谷区2016年和2017年农村“煤改气”诺科牌壁挂炉拨款情况的说明》,载明:2016年实施的农村“煤改气”工程,我委已经向诺科公司支付两笔费用共计102.2万元,其中2016年12月支付42.2万元,2017年8月支付60万元。2017年实施的农村“煤改气”工程,我委已经向诺科公司支付三笔费用共计202.35万元,其中2017年9月支付50万元,2017年11月支付110万元,2018年11月支付42.35万元。
诉讼过程中,云山壑谷公司与诺科公司对于平谷区农村“煤改气”工程2016年四自然村项目中诺科牌壁挂炉累计销售372台中的271台系云山壑谷公司销售、安装无异议,诺科公司认可2016年四自然村项目271台壁挂炉货款尚有170400元未返还云山壑谷公司,并同意返还该款,但要求云山壑谷公司依约先行开具增值税发票。云山壑谷公司表示如果诺科公司正常履行义务或经过法院判决,同意开具增值税发票。诺科公司称372台中其余101台燃气壁挂炉系诺科公司自行销售。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云山壑谷公司与诺科公司签订《ROC家用燃气采暖壁挂炉购销合同书》及《ROC家用燃气采暖壁挂炉购销合同书之补充协议一》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依约履行。云山壑谷公司依约销售并安装了诺科牌燃气壁挂炉,诺科公司应依约返还云山壑谷公司相应款项。现诺科公司同意返还云山壑谷公司销售的2016年四自然村项目271台壁挂炉的货款170400元,本院不持异议,但云山壑谷公司依约应就该款向诺科公司开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云山壑谷公司要求诺科公司赔偿其未能销售的2016年四自然村项目后期101台壁挂炉的预期利益损失321180元的诉讼请求,虽然诺科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云山壑谷公司出具授权书中载明云山壑公司为ROC诺科燃气壁挂炉在北京市平谷区唯一代理商,但并未排除诺科公司自行销售、安装诺科牌燃气壁挂炉。诺科公司主张该101台壁挂炉系其自行销售、安装,云山壑谷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该101台壁挂炉系双方之外第三方销售、安装的证据,故对云山壑谷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云山壑谷公司要求诺科公司赔偿其未能销售的2017年峪口镇项目388台壁挂炉的预期利益损失1338600元。对此,本院认为,诺科公司中标2016年农村“煤改气”燃气采暖炉供应商采购项目,于2016年10月28日与云山壑谷公司签订《ROC家用燃气采暖壁挂炉购销合同书》及《ROC家用燃气采暖壁挂炉购销合同书之补充协议一》,合同中的单价、数量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条款对诺科公司中标2017年农村“煤改气”燃气采暖炉供应商采购项目后双方购销合同的订立并不具有约束力。诺科公司根据2017年市场及产品型号等因素上调2017年农村“煤改气”燃气采暖炉供应商采购项目出厂价格,并无不妥。故云山壑谷公司以诺科公司单方变更出厂价格,致使其无法参与销售、预期利益落空为由不与诺科公司签订2017年度购销合同,而要求诺科公司赔偿其未能销售的2017年峪口镇项目388台壁挂炉的预期利益损失1338600元,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云山壑***文化体验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广东诺科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1704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广东诺科冷暖设备有限公司收到发票后三日内返还北京云山壑***文化体验园有限公司货款170400元;
二、驳回北京云山壑***文化体验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71元,由北京云山壑***文化体验园有限公司负担19291元(已交纳),广东诺科冷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9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云山壑***文化体验园有限公司负担3628元(已交纳),广东诺科冷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37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树波
人民陪审员 刘雅芬
人民陪审员 王金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张 慧
书 记 员 杜晓楠
书 记 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