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诺巴帝热能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泰州诺巴帝热能技术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02民初143号
申请人:泰州诺巴帝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工业园区风凰东路90号1幢A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9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遵化市,现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诺巴帝热能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5627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相关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泰州诺巴帝热能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5627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相关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姜琴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