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诺巴帝热能技术有限公司

菏泽市牡丹区佳霖装饰有限公司、泰州诺巴帝热能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702执2964号
申请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佳霖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集镇*集行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MA3CLRNC6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泰州诺巴帝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工业园区凤凰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066287307H。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佳霖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州诺巴帝热能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9)鲁1702民初47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泰州诺巴帝热能技术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泰州诺巴帝热能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账号:10×××47)账户内存款37963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时间从2019年11月6日起至2019年11月6日止)
本次冻结到期后,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