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财保450号
申请人:北京兰煤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地区下营村西大街181号内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D2EF5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兰煤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泰州诺巴帝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工业园区凤凰东路90号1幢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066287307H。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申请人北京兰煤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泰州诺巴帝热能技术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名下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申请人北京兰煤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泰州诺巴帝热能技术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308894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兰煤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高 丽 丽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崔 东 阳
书 记 员 **坤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