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鲁0781行审94号
申请执行人青临高速公路潍坊路政管理大队,住所地:临朐县羊临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曹光辉,大队长。
被执行人青州市兆庆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平章府小区南门东侧,组织机构代码:571688443。
法定代表人安兆庆,董事长。
申请人青临高速公路潍坊路政管理大队向我院申请执行青州市兆庆广告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青临高速公路潍坊路政管理大队以青州市兆庆广告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私自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立非公路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13条,《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48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9条及《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48条,作出了鲁青临路政(2015)罚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的内容是:限期三日内拆除私自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立的非公路标志,并处罚款80000元。
本院经书面审查认定,申请人作出的鲁青临路政(2015)罚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11月28日依法送达给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时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人青临高速公路潍坊路政管理大队作出的鲁青临路政(2015)罚3号处罚决定书,在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权限、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方面合法。关于拆除非公路标志处罚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已授权交通主管部门实施,本院不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执行。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青临高速公路潍坊路政管理大队大队长青人社监罚字【2015】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予以执行;
二、被执行人青州市兆庆广告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书三日内交纳罚款80000元及滞纳金8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逾期本院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建华
审判员 李素林
审判员 赵莹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兆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