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06民初28192号
原告:山东众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63号海信贤文中心2号楼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C5A93X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汇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09号大院自编1号楼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6347552A。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众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汇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本院已向原告山东众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山东众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众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