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通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通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民初28329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10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勇,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通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邹容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22196466D。

法定代表人:廖凌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重庆智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瀚涛,重庆智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重庆通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徐振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 文

书 记 员 谭青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