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恒投机械化水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恒投机械化水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甘2922民初2587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56年10月18日,初中文化。住康乐县,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生海,甘肃贤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恒投机械化水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2MA724QFR06。
公司地址:甘肃省康乐县城东新区阳光庭院5号商铺5-3号。法定代表人:马其雄,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清英,康乐县蓝天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常振宏,男,汉族,生于1980年3月18日,初中文化,住康乐县,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京,临夏龙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00926234169U。
公司地址:临夏市团结路56号。
法定代表人:李大庆,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自荣,系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绍昌,甘肃春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甘肃恒投机械化水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常振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住院期间的误工费6600元,护理费5412元、伙食费3300元、营养费660元、交通费1000元;复查费276.96元,伤残赔偿金142051.56元、评残后误工费14760元、护理费9840元、营养费1200元,伤残鉴定费3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以上合计198500.52元。2、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理由:被告甘肃恒投机械化水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康乐县景古镇易地扶贫搬迁堤防治理工程项目建设,被告甘肃恒投机械化水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后将该项目违法转包于被告常振宏实际施工,2020年6月被告常振宏雇佣原告在工程从事大工,2020年8月7日原告按照被告常振宏的指示在拆除钢管时从高达5米的挡墙坠落在地后严重受伤,原告受伤后紧急入住康乐县人民医院抢救,经住院治疗15天后回家休养,休养期间因伤情持续严重,于2020年10月31日再次紧急入住兰州大学第一医院住院治疗,经住院治疗11天后再次出院回家休养,原告在回家休养期间病情复发,不得已于2020年11月24日再次紧急入住康乐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经住院治疗7天后回家休养至今。2021年3月9日经甘肃利安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后,出具甘利安司(2021)临鉴委字第A03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因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构成九级伤残,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限鉴定为60日,营养期限鉴定为90日。原告受伤住院后,被告常振宏仅支付住院期间的医药费,原告出院后三被告对原告的伤情不闻不问并故意推脱赔偿事宜。被告甘肃恒投机械化水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公司国寿投保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险、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故三被告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据事实,主持公道,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原告***同意被告甘肃恒投机械化水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赔偿伤残补助金及其他费用20000元,被告常振宏一次性赔偿伤残补助金及其他费用15000元,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公司一次性赔偿伤残补助金100000元(三被告于法律生效后15日内付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192元减半收取596元,由被告甘肃恒投机械化水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既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仲祥
人民陪审员  丁 英
人民陪审员  汪应文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