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21财保2号
申请人:江西美园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金沙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277599820。
法定代表人:夏听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丹,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江西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B区10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83493R。
法定代表人:魏德福。
申请人江西美园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233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DM201936010000000006)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美园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233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涂光熙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彭邦宇
书 记 员 闵道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