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21民初909号
原告:江西美园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金沙三路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277599820。
法定代表人:夏听浩,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丹,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江西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B区10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83493R。
法定代表人:魏德福,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游少群,李钦涛,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美园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美园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已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美园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美园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55元,减半收取5227.5元,由原告江西美园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饶淑芬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闵道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