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121民初911号
原告:江西美园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金沙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277599820。
法定代表人:夏听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丹,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汉族,1977年1月28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
原告江西美园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自2015年10月起在原告处购买电线、电缆产品,2016年6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载明欠原告货款173500元。之后,被告继续在原告处购买产品,至2016年8月共欠货款210322元。2016年9月17日双方签订经销合同后,被告未按合同载明的回款期限付清货款。2018年10月23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载明拖欠原告货款111740元。该欠条出具后,被告支付了货款11740元,余款100000元至今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答辩,也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告是一家电线电缆等建材生产企业,被告自2015年起从原告处购买电线电缆产品,经双方于2018年10月23日对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11740元,被告于同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金额为111740元的欠条。被告在出具欠条后,分两次共计向原告支付了货款11740元,剩余货款100000元未支付。原告经多次催收未果后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欠条、银行转账凭证以及到庭当事人的有关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从事电线电缆买卖业务,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1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原告多次催收后未支付欠款,属于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江西美园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货款100000元;
二、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江西美园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8年10月2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6元、财产保全费1086元,合计3412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涂光熙
人民陪审员 涂凤鸣
人民陪审员 邹慧琴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 助理 彭邦宇
书 记 员 闵道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