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美园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美园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21民初910号之一
原告:江西美园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金沙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277599820。
法定代表人:夏听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丹,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62年11月29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昌北开发区。
本院于2019年1月9日作出了(2019)赣0121财保4号
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现因双方达成协议,且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465856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冻结)。
审 判 员 喻国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罗 薇
书 记 员 邓思源